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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府99年8月2日高市府觀二字第0990045603號有關蓮池潭釣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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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發佈日期: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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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廢止本府99年8月2日高市府觀二字第0990045603號有關蓮池潭釣魚公告

一、查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5款規定:「公園內有下列行為,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五、於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或垂釣。」先予敘明。

二、次查本府99年8月2日高市府觀二字第0990045603號公告事項二規定:「於高雄市下列水域從事釣魚活動之範圍如下:...(三)蓮池潭:除蓮池潭管理站後方泛舟碼頭經龍虎塔至舊城國小區域之水域禁止外,其餘水域開放。」經查,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係於 101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蓮池潭風景區係屬公園用地,適用該條例之規定,依該條例第20條第5款規定,蓮池潭風景區水域內禁止垂釣。

三、基上,前揭公告係於99年8月2日公告,而相關公告內容已牴觸後來公布施行之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該公告即無適用之餘地,為免民眾誤解,本府爰以108年11月12日高市府觀維字第10832047500號公告廢止該公告。

https://bulletin.kcg.gov.tw/homestyle.php?styl=04&strlink=InquireShow&com_guid=15734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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