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項目說明
更新日期2023-05-01
發佈日期:2019-10-25
8394
內容
項次 | 申請項目 | 應備書表或證件 | 承辦單位及電話 | 作業天數 | 備註 |
1 | 旅館業新設立登記 | 旅館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建物所有權人免附)。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旅館簡介摺頁正本(無簡介摺頁者,應提出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其他服務設施照片)。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 30天 | |
2 | 旅館業註銷登記 | 旅館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繳回旅館業登記證正本、旅館業專用標識。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3 | 旅館業暫停營業申 | 旅館業暫停營業申報、展延暫停營業申請、復業申報書。 申請(報)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報)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4 | 旅館業復業申報 | 旅館業暫停營業申報、展延暫停營業申請、復業申報書。 申報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報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5 | 旅館業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變更登記 | 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新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時)。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旅館業登記證正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6 | 旅館業房間數、房價、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變更登記 | 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7 | 旅館業專用標識補發、換發 | 旅館業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原旅館業專用標識(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時)。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8 | 旅館業登記證補發、換發 | 旅館業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原旅館業登記證(換發旅館業登記證時)。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同上 | 6天 | |
9 | 民宿登記 | 申請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正本繳驗後發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以A4紙張黏貼加註說明)。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 30天 | 需會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地政局、都發局辦理現場會勘通過後,始符合申設要件 |
10 | 民宿變更登記 | 申請書。 民宿基本資料表。 變更後相關資料文件。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 6天 | |
11 | 民宿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請 | 申請書。 民宿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 6天 | |
12 | 民宿註銷登記 | 申請書。 民宿登記證正本。 民宿專用標識。 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 6天 | |
13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轄管風景區場地借用 | 1.場地臨時借用申請表或申請函 2.申請方式: (1)資料傳真後,電話確認 (2)親洽或郵寄辦理 | 一、旗津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718920 傳真07-5718909 二、蓮池潭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883242 傳真07-5883746 三、壽山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337095 傳真07-5335930 四、金獅湖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3475317 傳真07-3108142 五、親洽觀光局或觀光局維護管理科: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電話07-7995678 (1)旗津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1 謝先生 (2)蓮池潭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8吳先生 (3)壽山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 姜小姐 (4)金獅湖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3 王小姐 | 7天 | |
14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 | 檢附場地臨時借用申請表、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表及文化局核准之街頭藝人證 | 接受申請之場地及連絡方式: (一)旗津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718920 傳真07-5718909 (二)蓮池潭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883242 傳真07-5883746 (三)親洽觀光局: 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維護管理科: 1.旗津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1 謝先生 2.蓮池潭風景區申請窗口: 07-7995678#1558 吳先生 | 6天 | |
15 | 露營場申請登記 | 一、第一階段: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 1.使用計畫書。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申請土地許可使用同意書。 4.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 5.其他有關文件。 二、第二階段:露營場設置登記申請 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3.設施規劃配置圖,範圍內有既有建築設施者,應檢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輔以照片說明。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5.位屬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6.如位於都市土地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如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時,應檢附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7。如位於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之「海堤區域(堤身以外)」,應取得當地水利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8.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 9.如位於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應檢附設置可供人員避難及減輕危害等功能之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 10.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露營場或露營設施證明文件。(如休閒農場登記證等) 11.委託書(有代理人需檢附) 12.其他經露營場管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 觀光產業科7995678#1522 | 30天 30天 | 1.非都市土地露營場登記申請須經二階段:土地許可使用及露營場設置登記。 2.都市土地露營場登記直接進入第二階段:露營場設置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