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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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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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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1

發佈日期:2019-10-25

5258

內容

項次申請項目應備書表或證件承辦單位及電話作業天數備註
1旅館業新設立登記旅館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建物所有權人免附)。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旅館簡介摺頁正本(無簡介摺頁者,應提出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其他服務設施照片)。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30
 
 
2旅館業註銷登記旅館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繳回旅館業登記證正本、旅館業專用標識。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3旅館業暫停營業申旅館業暫停營業申報、展延暫停營業申請、復業申報書。
申請(報)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報)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4旅館業復業申報旅館業暫停營業申報、展延暫停營業申請、復業申報書。
申報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報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5旅館業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變更登記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新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時)。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旅館業登記證正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6旅館業房間數、房價、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變更登記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1、旅館業基本資料表2(請自行填寫)。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7旅館業專用標識補發、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原旅館業專用標識(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時)。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8旅館業登記證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原旅館業登記證(換發旅館業登記證時)。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同上6 
9民宿登記申請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正本繳驗後發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以A4紙張黏貼加註說明)。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30需會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地政局、都發局辦理現場會勘通過後,始符合申設要件
10民宿變更登記申請書。
民宿基本資料表。
變更後相關資料文件。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6 
11民宿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請申請書。
民宿登記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6 
12民宿註銷登記申請書。
民宿登記證正本。
民宿專用標識。
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觀光產業科
7995678#1527
6 
13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轄管風景區場地借用1.場地臨時借用申請表或申請函
2.
申請方式:
(1)
資料傳真後,電話確認
(2)
親洽或郵寄辦理
一、旗津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718920
傳真07-5718909
二、蓮池潭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883242
傳真07-5883746
三、壽山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337095
傳真07-5335930
四、金獅湖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3475317
傳真07-3108142
五、親洽觀光局或觀光局維護管理科: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1樓;
電話07-7995678
(1)
旗津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1 謝先生
(2)
蓮池潭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8吳先生
(3)
壽山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 姜小姐
(4)
金獅湖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3 王小姐
7 
14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檢附場地臨時借用申請表、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表及文化局核准之街頭藝人證接受申請之場地及連絡方式:
(
)旗津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718920
傳真07-5718909
(
)蓮池潭風景區管理站:
電話07-5883242
傳真07-5883746
(
)親洽觀光局:
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1樓;維護管理科:
1.
旗津風景區申請窗口:07-7995678#1551 謝先生
2.
蓮池潭風景區申請窗口:
07-7995678#1558
吳先生
6 
15露營場申請登記一、第一階段: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
1.使用計畫書。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申請土地許可使用同意書。
4.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
5.其他有關文件。
二、第二階段:露營場設置登記申請
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3.設施規劃配置圖,範圍內有既有建築設施者,應檢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輔以照片說明。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5.位屬山坡地及森林區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6.如位於都市土地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如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時,應檢附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7。如位於第二級災害敏感類型之「海堤區域(堤身以外)」,應取得當地水利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8.地質敏感區查詢結果。
9.如位於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應檢附設置可供人員避難及減輕危害等功能之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
10.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露營場或露營設施證明文件。(如休閒農場登記證等)
11.委託書(有代理人需檢附)
12.其他經露營場管理機關指定之文件。









觀光產業科7995678#15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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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都市土地露營場登記申請須經二階段:土地許可使用及露營場設置登記。
2.
都市土地露營場登記直接進入第二階段:露營場設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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