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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高雄國內旅遊團體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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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22

發佈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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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計畫法源:為鼓勵團體至本市各大景點觀光旅遊,提升本市國民旅遊人潮,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辦理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國合法設立之旅行業。
三、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一)出團時間: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受理時間: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或預算用罄)。
(三)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四、補助條件: 
(一)每團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點旅遊、兩天一夜以上行程、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業(或符合發展觀光條例70-2條規定),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請補助一晚住宿費(級距如下)
    1.平日(週日到週四)住宿:每團補助5,000元。
    2.假日住宿(週五、六或國定假日):每團補助4,000元。
(二)行程必須安排至少兩個高雄景點,其中一個須為本市宗教旅遊景點(詳如附件景點列表),並於景點拍團體照佐證。
(三)每家旅行社申請團數無上限(總公司與分公司須合併由同一窗口送件)。
(四)特別獎勵:送團累計達100團以上(經機關審核通過核銷)之旅行社,每間旅行社特別獎勵30,000元(總公司及分公司採合併計算)。
五、辦理核銷所需資料(以下所有資料均須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申請單位須以掛號(郵戳為憑,寄達本局時間最晚為111年12月15日)並檢附以下相關附件(請按照順序排列),向本局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請表(附件二)。
(三)出團行程表。
(四)車輛行照影本及駕駛執照影本。注意: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五)團員旅遊保險單據(證明書)。
(六)團員保險名單: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注意:本項須使用電腦輸入列印,勿提供手寫資料。
(七)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黏貼用紙(附件三):本市合法旅宿發票正本(原始憑證)。注意:本項金額不得低於5,000元(平日住宿)或4,000元(假日住宿),發票買受人為申請單位。
(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注意:各項經費請詳實填寫並請確認數字加總正確。
(九)景點團體合照至少2張(附件五)。
    1.須含本市宗教景點、觀光景點團員合照各一張,注意:請使用彩色列印,並註記景點名稱,照片人數不得少於15(含)人。
    2.照片應清楚不模糊,不得為團員背面照,且能明顯辨識團員人數及所在高雄宗教及觀光景點(請於宗教牌樓、觀光景點或該處代表意象字樣前合照),如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3.本局指定的111個宗教旅遊景點詳如附件六,非指定的宗教旅遊景點不予補助。
    4.本局推薦觀光景點如附件七。
(十)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注意: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十一)切結書(附件八)。
(十二)領據(附件九)。
(十三)申請補助之旅行社匯款帳號影本。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如同時有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並應檢附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十)。
七、凡已申請本計畫補助款者,不得同時申請本局「2022高雄旗津振興團體旅遊補助計畫」及「2022海線潮旅行團體旅遊補助計畫」。
八、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請寄送至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收)。
九、本局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十、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十一、旅行業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該項目補助款。
十二、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拆團、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接受補助機關查核等情事,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十三、補助對象已依本要點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旅行業旅遊補助。如同一案件重複申請並均獲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本案補助款。
十四、本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十五、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六、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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