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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尾牙、春酒等節慶活動或餐會,可否收受廠商之送禮或摸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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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21

發佈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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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原則上以不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為宜;惟若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後邀請廠商與會。
二、如完成前項程序,邀請廠商參加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時,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無論受邀廠商是否派員參加該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均不得接受廠商「贊助」或「分攤」活動所需經費。
2、若機關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不宜藉此向廠商徵募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品。
3、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機關應予拒絕或退還;退還有困難者,得請政風單位協助於獲贈日起 7 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另檢附本府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乙份供參(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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